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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实名举报东莞市林业局履职失范全纪录

2026-10-01 23:08 作者:波少  来源:搜狐  

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东莞市樟木头镇,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全国首家由民营资本完整投资建设、运营管护的国家级森林公园。1999年,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当地石新社区签订长达50年林地联合开发承包合同,企业自筹资金投入荒山改造,历经多年建设,将原始荒山打造为森林覆盖率超92%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从林地承包、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资质,到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森林资源管护、应对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二十余年间,企业持续深陷一系列行政履职、林地权属、生态执法层面的矛盾纠纷。

近期,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向上级纪检监察、林业、巡视巡察部门提交全套实名举报卷宗,直指东莞市林业局自2004 年至今,在公园资质审批保障、规划技术资料供给、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森林违法案件查处、保护地内科研环境保障等多领域,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怠于履行法定监管义务、滥用行政职权等多项问题。整套举报材料包含完整事实经过、逐年时间线、多部门往来公函、专题会议纪要、司法裁判文书、第三方评估鉴定报告,共计21份附件佐证,对每一项指控均列明事件经过、涉事时间节点、历任岗位负责人、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具体法条依据。

针对此前中央巡视组移交的该企业相关信访举报线索,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已经出具正式《处理意见书》,对企业绝大多数指控事项作出否定性答复,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履职程序合规,不存在企业所反映的乱作为、打压经营主体的情形。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不认可这份答复意见,认为该处理文件回避核心事实争议、对法定职责边界解读片面,没有完成全面、客观的实地核查工作,大量事实争议没有得到实质性厘清。

一、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遭多方阻碍,企业指称地方部门多次推动撤销公园资质

发生时间:2004年—2024年

申报阶段:企业具备法定申报资格,市级主管部门不予支持

根据 2000年之后施行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该法条从部门规章层面,直接赋予林地使用权人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法定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写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规章,林地实际使用者可直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经过地市级、区县级政府审批同意。1999 年11月30日,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樟木头镇石新村民委员会正式签署《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取得案涉大片林地 50 年期限的开发、管护、旅游经营使用权,合同当中对于林地四至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投资建设模式均作出清晰书面约定,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后续也被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 44 号民事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2004年5月,企业正式向东莞市林业局提交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全套书面材料,希望得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推荐。企业在举报材料中记录,当时市级主管部门以“省内尚无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先例”作为理由,拒绝为企业出具支持性文件,没有履行相应的初审、上报协助职责。同年 6—7月,企业先后向樟木头镇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政府递交申报请示,同样未能获得地方政府层面的支持。在市、镇两级均不予配合的客观现实之下,企业只能整理全套权属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资料,直接报送广东省林业局进行审查。

2005年12月23日,原国家林业局作出林场许准〔2005〕954 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正式批准设立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定经营面积 657.18 公顷,载明完整地理坐标、四至界限。企业认为,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本身就是对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林地权属基础、公园设立条件的法定确认,申报的实体、程序均完全合法。

权属争议:被指侵占周边社区281公顷林地,企业提供图纸资料予以反驳

公园获批之后,权属争议随之产生。2025 年,针对巡视线索,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提出两项关键结论:其一,观音山公司未经石新社区同意,无权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其二,企业申报的公园范围侵占官仓、金河、樟洋三个社区合计 281 公顷集体林地;同时文件写明,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政府从来没有提出过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许可的诉求。

对于该份官方答复,企业在举报材料当中逐条予以反驳。企业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石新社区标准地名影像红线图、2007年经广东省林业局批复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图纸,两份图纸叠加比对之后可以看出: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公园规划边界,仅有极小部分坐标点位在空间上超出石新社区的行政辖区边界。企业强调一个关键法律事实:即便规划图纸坐标跨社区行政边界,但是企业自始至终没有在该小片范围开展任何工程建设、房屋修建、旅游开发、林木采伐等实际占用行为。没有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实际行为,在民法、森林法的法律概念上,不构成“侵占林地”。

企业进一步提出,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审查的是林地使用权人资格,法律条文没有设置“必须经过村集体书面同意”这一前置条件。石新社区已经通过联合开发合同,把林地的使用权交付企业,使用权人依法行使申报权利,不需要再额外取得村居委会的二次同意,平安法治办答复当中的该项认定,属于对部门规章条文的误读。

企业举报:获批之后,林业部门多次赴省表达撤销公园资质诉求

企业卷宗记载,自2006年起,时任东莞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多次带队赴广东省林业局,口头表达希望撤销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资质的诉求,同时向下游鼓动石新社区周边村民上访,制造权属矛盾,试图以此推动上级启动撤销许可的流程。

2016年6月21日,原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出具林场园便字〔2016〕55号公函,向企业发函告知:如果不能够按时提交完整无争议的权属证明材料,总站将提请原国家林业局启动撤销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资质的法定程序。这份文件也被企业作为当年上级机关受到地方信息影响的书证,收录进举报卷宗附件。

时间推移到 2024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联合对外公示《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情况的公示》,在广东省“拟不再保留的自然保护地”清单当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位列其中,也是广东清单里面唯一一处国家级森林公园。企业表示,在这份方案的编制、地方上报阶段,作为公园实际运营、利害关系重大的主体,自始至终没有收到任何调研通知,没有被邀请参加座谈,没有被征求任何意见。

2025年3月21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官网网民留言答复当中公开说明:该全国整合优化方案尚待国务院正式批复,2024年10月15日对外发布的公示文本,本身并不具备正式生效的法律效力。2025年6月20日,第一财经媒体公开报道,国家林草局相关工作人员同样确认该方案还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复。

二、总体规划修编长期停滞,企业举报林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法定协助职责

发生时间:2017年总体规划到期至今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公园开展森林管护、项目建设、文旅开发、森林防火设施建设、5A 级景区创建的法定前置核心文件。按照部门规章,总体规划到期前两年,管理单位应当启动修编评估,到期之后必须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报批工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旧版总体规划批复有效期至2017年,自2017年到期之后,十多年时间,新总体规划一直无法完成编制报批。

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提出:总体规划修编的主体就是公园运营管理单位,观音山公司可以独立行使规划修编的权力,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林业局不存在阻挠总体规划修编的行为。

企业对该结论提出系统性反驳:规划编制主体≠全部责任主体,法规同时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有法定协助义务。《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虽然管理单位承担规划修编主体工作,但是编制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意见”。林地红线档案、勘界坐标、历史规划矢量文件、航拍地形测绘成果,全部归档保存在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民营企业本身不掌握该套涉密、内部档案。如果主管部门拒不移交基础测绘资料,即便是聘请国内顶尖规划设计院,也不具备开展勘界、权属校核、规划编制的客观条件。

自2017年总体规划到期开始,企业先后通过正式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函件等多种渠道,反复向东莞市林业局申请调取:石新社区林地承包红线图、2003年东莞市政府批复的旧版总体规划全套图纸、国家林业局批复的经营范围勘界坐标、历年航拍地形矢量图。但是企业多次申请之后,得到的答复反复为“档案未查找到”“该文件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公园四至范围不清,无法提供对应材料”。

2018年3月,广东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在省林业厅会议室,专门组织东莞市林业局、观音山公园双方召开专题协调座谈会,会议形成正式会议纪要。纪要白纸黑字写明两项硬性工作安排:第一,由东莞市林业局牵头协调石新社区等相关单位,完成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勘界落界工作,解决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不清的现实问题;第二,东莞市林业局要发挥林业主管部门职能,主动督导、协调、指导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这份会议纪要,双方参会负责人均现场签字确认,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交办给东莞市林业局的法定工作任务。

企业举报称,专题协调会开完之后,东莞市林业局没有落实纪要工作部署,依旧以“公园四至不清”作为借口,拒绝配合第三方规划机构进入现场开展实地勘界工作。而公园完整四至地理坐标,2005年原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当中已经全部列明,坐标公开、具有行政确认效力,所谓“四至不清”,企业认为属于主管部门推诿履职的借口。

2021年,多方参与的内部协调会议上,政府工作人员口头向企业承诺,两周之内免费向企业移交全套矢量图、地形航拍图、界限坐标文件,并且已经内部部署地图整理工作。但是口头承诺作出之后,直至举报材料撰写完成,企业始终没有收到承诺交付的任何测绘档案。

2023年4月16日,企业组织国内多名法学、林业领域专家开展专题研讨会,会后形成专家书面意见:东莞市相关主管部门拒不勘定公园四至边界、拒不公开红线坐标档案,反过来将“四至不清” 的全部责任归责于公园运营企业,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石新社区不配合规划修编工作,属于违反承包开发合同书约定的违约行为。

2026年3月,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正式向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恳请加快审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并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报告》,把总规修编、5A创建两项重大诉求一并书面上报。该份正式报告提交之后,企业长时间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受理或者答复文件。缺少总体规划作为法定依据,公园防火升级改造、配套服务设施提质、5A景区的全部申报流程全部被卡住,项目审批无据可依,公园中长期发展陷入停滞。

三、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企业举报:主管部门参与推动上报撤销公园资质,存在欺上瞒下履职问题

发生时间:2023-2024年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是全国范围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当中的重大专项工作。按照国家层面制度设计,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编制、调查、上报责任主体,在方案编制阶段,必须充分调查现状、听取土地权利人、保护地实际运营管理主体、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重大调整应当开展评估、调研、征求意见。

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的《处理意见书》对此作出答复表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因为土地权属、边界范围问题,导致很多法定程序无法走完;东莞市政府仅仅承担方案报送职能,不对上报方案的最终审批结果负责;2023年5月整合优化方案对外公示的阶段,没有收到来自企业方面的反馈意见。

企业完全不认同这套解释逻辑。企业提出核心逻辑链条:公园所谓“权属不清、边界争议,程序走不通”的现状,本身就是东莞市林业局多年不作为造成的后果——拒绝勘界落界、拒绝移交红线矢量档案,才造成边界资料缺失;主管部门不能把自己怠于履职制造出来的问题,反过来当做要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资质的理由,属于典型因果倒置、责任转嫁。

企业进一步举报,东莞市林业局深度参与了拟撤销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整合优化方案编制与材料上报工作。在方案编制、材料报送的完整流程当中,没有告知公园运营方,没有组织实地调研,没有召开听证会、座谈会,没有向企业送达征求意见函,选择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片面的材料。在利害关系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动将观音山列入拟不再保留的国家级保护地名单。这里出现明显的行政双重标准:但凡涉及到推动撤销公园资质这件对企业不利的事项,相关部门主动积极向上报送材料;但凡涉及到移交测绘档案、勘界落界、协助总规修编这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部门就以没有权限、资料缺失为由推诿不作为。

2024年10月15日公示之后,企业迅速提交申诉材料。后续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对外答复,整套全国整合优化方案还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复,公示不等于生效。后续东莞市又开展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成果编制工作。2025年6月23日,东莞市林业局官网发布《关于东莞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成果的公示》;2025年6月24日,企业在国家林草局官方网站检索本次东莞公示当中提及的上级配套政策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函》以及附件规则,检索结果显示“搜索无结果”。2025年6月24日,东莞市林业局把这份进一步整合优化的公示,挂在官网过去旧信息栏目位置发布;仅仅6天之后的6月30日,该份公示在官网被删除。从方案上报、对外公示再到公示下架,作为核心利害关系人的观音山公园全程没有收到正式通知,没有获得陈述申辩的渠道。

企业认为,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用 “政府仅负责报送,公示阶段没有收到反馈” 来开脱责任,回避了前置程序违法的事实: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是报送方案之前就要完成的法定前置工作,不能等到对外社会公示阶段,才指望企业自行发现公示内容再来提交反馈。

四、两千余亩林地被毁举报处置争议:已经确认的660亩毁林地块,十余年没有落实退果还林

发生时间:2010年官方书面确认660亩毁林,至今没有复绿;2019-2020年企业举报累计近2000亩林地被毁处置无果

林地是国家级森林公园最核心的生态资源,制止毁林开垦、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督促责任人退果还林、修复植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核心职责。

回溯事件源头,1999-2000年,当地部分村民误以为林地开发之后会发放征地补偿,抢先进入山林,砍伐原有林木,大规模抢种荔枝果树,由此形成历史遗留的毁林种果地块。2010年,樟木头镇农业办公室出具正式书面回函,已经书面确认园区内部该类抢种果树面积合计660亩,并且在文件当中提出建议,政府层面组织推动该片区退果还林工作。后续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林业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测评估,评估报告认为园区累计遭到破坏林地面积接近2000亩,被毁林木经济价值超过535万元。

二十多年以来,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持续就该历史遗留毁林地块向东莞市林业局提交书面报案、举报材料,提交现场照片影像、第三方评估报告,明确诉求:立案调查毁林违法行为,责令相关责任人开展退果还林,恢复森林植被。

企业举报称,东莞市林业局多年来处置方式较为消极。多次书面答复企业,部分行为发生时间较早,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限;接到举报之后,没有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全域实地勘验,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林木损失专业检测,没有调取不同年份航拍影像做图片比对,没有制作完整现场勘验笔录;甚至把本该属于林业部门的调查核查工作职责,向下转嫁给石新社区居委会;社区仅在半山腰毁林现场树立一块告示牌,要求相关人员7日内联系社区,没有任何实质执法动作。

企业进一步提出关键法律认知:毁林种果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果树长期占用林地、持续改变林地用途,侵害森林资源的不法状态一直在延续,不可以简单套用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予处理;即便行政处罚罚款已经不能作出,依据《森林法》《生态环境法典》,监管部门依旧负有监督责任人退果还林、修复生态植被的强制法定职责,不能因为过了处罚时效,就连生态修复义务一并免除。时至今日,这份2010年就已经确认的660亩毁林地块,依旧大面积种植荔枝果树,原生森林植被没有得到恢复。

针对该系列举报事项,企业先后提起多轮行政诉讼。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认定,东莞市林业局已经履行受理举报、开展调查并且向举报人书面答复的程序性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之后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行政监督申请,2024年7月29日,东莞市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企业对此的理解是:司法、检察环节审查的重点是“行政机关有没有走完答复、受理这套程序”,并没有对“是否落实退果还林这项生态修复实体法义务”开展实质审查,程序性结案不等于实体生态矛盾化解。

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的处理意见书表述,针对2000亩原始次生林被毁的相关举报,东莞市林业局已经依法调查处理完毕。企业不认可该结论,认为只是完成书面答复,没有完成生态修复的实体处置。

五、王某辉毁林种果个案:企业举报林业部门执法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发生时间:2023年5月

2023年5月21日,观音山公园一线巡护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山林巡护,在园区吉祥商铺左下方山腰,发现王某辉正在实施毁林行为:砍伐原生林木、对大树树干环剥树皮致使树木枯死,开挖林地之后栽种荔枝树苗。现场损毁林地面积约五六百平方米,遭到破坏的林木从幼树到成材大树合计一百余棵,其中胸径粗大的成材林木20余棵,另有3棵大树被完整环剥树皮,直接造成林木永久性枯死。现场已经开挖完毕,并且种植大量荔枝幼苗,属于典型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种果的林业违法行为。

公园管护人员当场拍摄照片、录制现场视频,完整固定全部违法现场证据,之后企业向东莞市林业局提交正式书面报案材料,一并移交全部音视频证据,明确提出三项执法诉求:第一,执法人员赴现场实地勘验,精准实测被毁林地面积、林木蓄积;第二,对违法行为人王某辉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三,责令当事人退果还林,把被破坏林地恢复森林植被。

后续企业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调阅完整案卷材料,企业从中发现多处程序疑点:案卷当中没有对违法当事人王某辉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没有规范、完备的现场勘验笔录;对外答复文书当中载明的被毁林木蓄积 3.4立方米,案卷内部找不到任何实地现场勘测记录,该数值属于办案人员主观推算得出,与现场林木损毁客观情况差距较大,案件关键事实认定缺少合法证据支撑。

更被企业重点质疑的一处程序矛盾:案卷档案记录显示,东莞市林业局在2023年6月19日就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2023 年6月29日,东莞市林业局给报案人(利害关系人)观音山公司出具正式书面复函,复函当中并没有告知已经完成处罚,反而向企业表述案件还正在调查处理流程当中。企业认为,这属于行政机关向利害关系人刻意隐瞒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作出虚假答复。

直至举报材料完成撰写,东莞市林业局始终没有向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观音山公司送达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申请调取完整处罚文书与案卷,也遇到材料提供不完整的情况。涉事违法地块上面的荔枝树苗依旧存在,没有落实退果还林,林地植被没有修复。

林业主管部门对外的答复口径为:该案件已经办结,已经作出对应的行政处罚。企业坚持认为,案件存在多处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知情权被侵害,生态修复的实体义务没有落地。

六、园区私建、翻新扩建豪华坟墓逐年增多,企业举报林业主管部门监管流于形式

发生时间:2021年起集中爆发,违建坟墓持续新增扩建,违法行为延续至举报材料形成之时

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属于法定禁葬区域。《殡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林地范围内修建坟墓。从2021年开始,观音山公园管护人员持续巡护发现,外来人员私自进入山林腹地,开挖山体、铲掉原生地表植被,平整林地,新建坟墓,同时大量老旧坟墓被翻新扩建;部分违建坟墓配套建设祭祀平台、通行小路、挡土护坡等构筑物。违建点位分散在山腰、林间水源周边这类生态高度敏感地带。开挖山体直接造成土层裸露、水土流失,成片坟墓改变林地原生样貌;同时祭祀明火带来巨大森林火灾安全隐患,对整个森林公园森林防火体系形成严重威胁。

企业管护团队完成全园区点位排查,整理违建坟墓完整点位清单,航拍、现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多次向东莞市林业局、属地民政部门、樟木头镇政府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正式提交清坟整治申请。企业明确诉求:主管部门赴现场逐点实地丈量侵占林地面积,核定生态损毁程度;立案查处违建当事人;依法强制拆除清理全部违规坟墓;把遭到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

企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调取处置材料之后发现: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开展全覆盖实地摸排;没有逐一对每一处违建坟墓完成现场丈量确权;没有制作整套正规勘验笔录;没有约谈询问相关责任人并形成询问笔录;没有形成完整立案查处卷宗。对外答复当中表述的“已经开展巡查劝导、基础排查”,企业认为只是口头劝导,并没有落实法定行政执法全流程。

相关主管部门接收多份书面举报材料之后,大多只做登记备案,没有启动立案、约谈、处罚、强制拆除整套执法流程,对外回复表述为正在统筹协调处理。时至举报材料撰写完成,园区大量私建、翻新扩建的坟墓依旧保留原地,没有拆除、没有迁移,被开挖破坏的林地没有开展平整复绿,水土流失、防火隐患的现实风险持续存在。属地相关部门对外说明:已经开展巡查劝导工作。企业认为单纯口头劝导不能替代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

七、企业举报:时任林业局局长上门施压,威胁科研专家终止与公园公益科研合作

发生时间:2008-2010年

李平日教授是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资深科研专家,同时也是观音山古树博物馆的核心创建参与者。2008-2010年期间,李平日教授应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邀请,开展古树资源调查、古树博物馆相关公益科研合作,该科研项目属于合法合规的公益性科普、古树保护工作。

企业举报材料记录:时任东莞市林业局局长罗松茂,多次亲自带队或者指派工作人员,前往李平日教授的工作单位中科院广州地理研究所,也前往过教授个人住所,口头对专家进行警告施压,明确要求李平日教授停止和观音山公园之间的全部科研合作。企业认为该行为的目的,就是切断公园外部公益科研渠道,属于滥用行政职权干预正常民间科研活动。

针对该条举报线索,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出具的《处理意见书》给出的结论:该威胁专家一事并不属实。企业反驳称,这份否定结论,并没有配套开展证人询问、实地核查等调查取证工作,仅仅依靠单方面否认就下结论,不符合信访举报线索核查工作的法定要求,属于懒政怠政,刻意掩盖行政权力干预科研合作的事实。

八、企业综合梳理:东莞市林业局系统性不作为、乱作为三大类问题

企业在举报卷宗当中,对前述全部事件进行综合归纳,认为东莞市林业局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资质管理、规划保障、林地生态监管、案件查处、科研环境保障等领域,出现系统性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多项法律规定,既破坏地方森林生态保护秩序,也持续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经营自主权。

第一大类:滥用行政职权,多环节阻碍公园合法经营发展。2004 年企业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市级主管部门以无先例为由拒不配合提供申报支持材料。公园取得国家级资质之后,历任负责人多次赴省级主管部门表达撤销资质诉求,向上报送有争议的权属材料,制造权属矛盾。总体规划到期之后,长期拒绝移交测绘、红线、坐标档案,拒不落实省局专题会议明确的勘界落界任务,单方面把规划修编全部责任压给企业。在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当中,参与编制上报拟撤销公园资质的方案,事前不告知、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选择性报送片面材料;事后以自己“只是报送单位”推卸责任。前任局长出面,对外部合作科研专家进行口头施压,干预合法公益科研活动。

第二大类:森林生态监管选择性执法,怠于查处多起毁林破坏林地违法行为。面对660亩已经书面确认的历史毁林种果地块、累计近2000亩大面积毁林开荒、园区逐年新增私建坟墓等大量破坏森林资源的举报线索,收到完整影像、评估报告证据之后,仅仅做表面化处置,不组织实地勘验,错误适用行政处罚时效,回避生态修复的法定义务。王某辉毁林个案当中,执法案卷存在多处程序缺陷,主观推算林木蓄积,隐瞒处罚已经作出的事实,不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处罚文书,不责令退果还林恢复植被。对私建坟墓行为,只做口头劝导,不启动立案、强制拆除、复绿整套执法。出现执法尺度上的差异:针对企业自身轻微问题严格处置;对于第三方社会人员毁林、违建、开挖山体破坏林地的行为,消极宽松处置,森林生态资源长期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第三大类:林业执法普遍存在程序瑕疵,漠视利害关系人法定权利。多起林业违法案件案卷缺失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依靠口头估算来认定案件关键事实。企业多次提交调取档案、信息公开、履职申请,反复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信访答复、行政应诉环节,刻意回避自身履职失范的核心事实,以“案件已经办结”等理由搪塞企业合理诉求。企业多年信访、行政诉讼维权过程当中,主管部门没有主动纠正自身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既造成森林监管缺位,也损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信力。

企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制度条文:第一千零四条生态环境失职追责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举报核查处置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损害担责与生态修复;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监管失职法律责任。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监督落实生态修复;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生态持续遭受破坏,属于应当追责的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调查,依规依纪追究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落实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

九、企业六项正式举报诉求

根据整套实名举报卷宗,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六项明确书面诉求:

(1)请求组建专项专案组统筹全案核查。本案时间跨度长达二十余年,多个事件相互交织,涉及多批次经办工作人员,普通简易核查难以查清完整事实。恳请纪检、林业、执法专业人员共同组成专案组,完整调取全部案卷、往来函件、台账、航拍测绘全套材料,逐项核实全部举报事实,形成完整核查卷宗,杜绝走过场式核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当中失职追责、生态修复、损害担责相关条款,同步审查本案生态监管失职全部问题。

(2)全面核查全部涉案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如果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向企业书面完整送达全部人员的处理结果文书。

(3)立即开展全面整改,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完整移交林地红线、矢量图纸等全套规划测绘档案;配合完成勘界落界工作,推动总体规划修编、5A景区申报相关对接工作。针对660亩历史毁林地、2000亩毁林开垦线索、王某辉毁林案件、园区私建坟墓全部重新立案核查处置,责令全部违法地块完成退果还林、生态复绿;完整送达王某辉案件全套行政处罚文书,规范执法取证流程;停止干预企业和外部合作单位、科研专家之间正常业务往来。

(4)全面核算损失,落实赔偿责任。完整核算企业经营损失、维权支出、生态管护投入、科研品牌损失,由东莞市林业局予以足额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针对案涉森林林地生态损害开展专门评估,全面落实生态修复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5)建立涉公园事项长效处置工作机制。设置专门的工作对接渠道,企业提交的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资料的申请,全部实行书面限时答复制度。涉及公园规划、林地执法、保护地资质调整等重大事项,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提出意见的权利,统一执法标准,杜绝选择性执法,隐瞒处置进展。

(6)专案组出具正式完整书面核查整改答复文件。文件完整载明专案调查结论、直接责任人追责处理结果、生态修复方案、损失赔偿方案、长效处置机制全部落实细则,正式送达企业;分阶段向企业书面反馈全案执行落地情况,全程保障企业知情权、监督权。

企业在举报材料文末表述: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该案件,正式启动专项督办,抽调纪检、林业、执法骨干组建专案组全面彻查。依法对涉案直接责任人严肃追责;督促东莞市林业局全面纠正各类违法行政行为,完成林地生态修复,足额赔偿企业全部经济损失,建立规范长效对接处置机制。要求专案组按期出具完整书面核查处置意见,分阶段反馈整改、追责、赔偿落地情况,全程保障企业知情权与监督权,切实纠正违法履职乱象,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是过去二十余年国内生态建设进程当中客观存在的实践模式。在集体林地的现实语境下,这类模式天然交织着生态保护目标、集体土地权属、地方监管职责、市场主体经营诉求多重复杂关系,也由此衍生出不少现实治理难题。开展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置工作,一方面必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动摇,严格贯彻落实《森林法》以及自然保护地系列法律法规,压实森林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合法承包合同、生效行政许可所取得的财产权益与经营自主权,同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予以尊重和保护。生态保护与民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二者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寻求平衡路径。

回溯本案,长达二十余年的矛盾链条,交织历史遗留权属问题、行政履职争议、生态执法分歧,涉及多轮行政程序与信访举报,部分事项还进入司法、检察监督环节,但各方核心事实分歧并未得到系统性实质化解。截至发稿,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全套实名举报卷宗已递交多个上级职能部门。

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政府暂未针对该套完整举报材料逐条作出系统性公开答复。作为这一民营资本投建国家级森林公园样本个案,事件后续核查、调查认定以及整改处置如何推进,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对外公开权威信息。

文、图|观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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